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81民初8309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被告:***,男,195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人民路市。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荣兴路12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9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晨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75000元并自2020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到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31日,原告经中间人***介绍与被告***签订了长治县八义镇中压管道挖埋劳务协议一份,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由被告***将其承接的气代煤工程包给原告,由原告组织施工,并以被告***与被告***签署的协议为准。协议签订后,原告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器械进场施工,2020年8月15日原告全部施工完毕。被告中晨宏远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的发包方应当支付给被告***劳务款,一直未支付,导致被告***未能给付被告***相应的劳务施工款,最终造成原告无法获得劳务施工款175000元。被告中晨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在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施工范围内支付该劳务款。
被告中晨宏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工程所在地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175000元款项,系因原告***承包位于山西省长治县××镇中压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施工款,其性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劳务合同。法庭对原告进行询问,原告自认原、被告均已不欠工人工资,其所诉175000元系铺设管道施工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涉工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故该案应由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邓州市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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