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2民辖终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辛,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湖南省浏阳市淮川街道办事处北园社区水团大组团仓巷**。身份证号码:430181196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通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家润多广场****。

法定代表人赵连英,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王辛因不服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1、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浏阳,应由浏阳市法院管辖;2、上诉人没有在合同尾部签字盖章,没有就管辖达成一致意见,该管辖条款应无效;3、上诉人在合同尾部未签字,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真实性无法查实。请求本院:1、撤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1086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上诉人在本案《产品定作合同》首部的甲方处签字,且未提出证据推翻该合同第十一条第3项有关管辖的约定,故上诉人否定该管辖条款效力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颜松喜

代理审判员  李小红

代理审判员  包 佶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