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03执192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通力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沿江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交生,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
法定代表人:唐新伟。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9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7)湘0103民初5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4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54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执行费515元,合计4306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新兴电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306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荆 钊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