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129财保47号
申请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湖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3855、6221××××5441上的存款各200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江**瑶族自治县滨江**府项目房屋1号楼:1-301、1-1702、2-1701、2-402、2-502、2-802、2-1402、2-1602、2-1702、1-111共10套;2号楼:1-1801、1-1601、1-1501、1-1301、1-301、1-201、1-1802、1-1702、1-1602、1-1502、1-1402、1-1302、1-1202、1-1102、1-1002、1-702、1-602、1-502、1-402、1-302、2-1801、2-1701、2-1601、2-1501、2-901、2-701、2-401、2-201、2-1802、2-1702、2-1602、2-1502、2-1402、2-1302、2-1102、2-1002、2-902、2-802、2-702、2-602、2-502、2-402,2-302共43套。申请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险金额25466671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前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湖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3855、6221××××5441上的存款各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江**瑶族自治县滨江**府项目房屋1号楼:1-301、1-1702、2-1701、2-402、2-502、2-802、2-1402、2-1602、2-1702、1-111共10套;2号楼:1-1801、1-1601、1-1501、1-1301、1-301、1-201、1-1802、1-1702、1-1602、1-1502、1-1402、1-1302、1-1202、1-1102、1-1002、1-702、1-602、1-502、1-402、1-302、2-1801、2-1701、2-1601、2-1501、2-901、2-701、2-401、2-201、2-1802、2-1702、2-1602、2-1502、2-1402、2-1302、2-1102、2-1002、2-902、2-802、2-702、2-602、2-502、2-402,2-302共43套,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何海林
书记员 谢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