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03民初88号 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上岭桥镇龙门居委会湖冲坪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MA4Q9XD26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祁阳县黎家坪镇南正中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085408282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沿江路143-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782894976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452元,减半收取3,226元,由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