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11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通过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于2022年5月10日进行了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教育局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且本院去被执行人住所地核查,**被执行人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有工程款,因工程款未结算,本院依法采取扣留措施,暂时无法处置。 2022年7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通过电话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不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