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29执181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街道办事处沿江路143-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1782894976A。 法定代表人:**,男,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永州市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长征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MA4L2TBY1Q。 法定代表人:***,女,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202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3544982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共计214386元,申请执行费103064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该协议为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9民初20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毛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