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1129执保66号
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华安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湘1129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湖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201××××3855、6221××××5441上的存款各2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江**瑶族自治县滨江**府项目房屋1号楼:1-301、1-1702、2-1701、2-402、2-502、2-802、2-1402、2-1602、2-1702、1-111共10套;2号楼1-1801、1-1601、1-1501、1-1301、1-301、1-201、1-1802、1-1702、1-1602、1-1502、1-1402、1-1302、1-1202、1-1102、1-1002、1-702、1-602、1-502、1-402、1-302、2-1801、2-1701、2-1601、2-1501、2-901、2-701、2-401、2-201、2-1802、2-1702、2-1602、2-1502、2-1402、2-1302、2-1102、2-1002、2-902、2-802、2-702、2-602、2-502、2-402、2-302共43套,查封期限一年。但因被申请人江**瑶族自治县锦绣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在湖南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以2000000元为限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41395.21元,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对保全的第二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