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环亚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11民初7650号
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134号澳门苑4单元7层,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王府花园B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汉祥,男,汉族,1982年6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1.1期B3栋201楼。
法定代表人:牛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山,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佳,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赢时通分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瞿汉春独任审判,于2018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汉祥,被告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支付所欠13个月(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虫害控制服务费用共计:159503元;(具体明细见附件:往来征询函)。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47850.9元;利息:20735.39元;往来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4000元;总费用合计233589.2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5日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次与我司(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虫害控制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第二次续签合同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内容均为我司(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一下简称“乙方”为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下属的所有便利店(7TT门店)提供虫害控制服务。服务付款方式为:乙方每月服务完成并得到甲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可至今仍未收到甲方所欠服务款项,甲方行为已严重违约并影响我方财务周转。特申请法院判决甲方支付所欠服务款项。
被告辩称,请求法院按原告实际提供的服务确认双方服务费金额;驳回原告除服务费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2份《虫害控制服务合同》、签单、汉口银行电子回单3张,发票邮寄快递单及回执、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微信记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往来征询函、发票及发票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微信截图,以上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可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其真实性,且双方工作人员对对上述证据已核实账目,双方均认可,故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5日,原、被告间签订《虫害控制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第二次续签合同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为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便利店(7TT便利)进行虫害控制服务。服务费用180元/门店/月门店,粘捕式灭蝇灯300元/台,灭蝇纸3元/张,灯管20元/根,新店结构漏洞检查费300元/店,从2017年6月开始,白蚁服务费350元/店/年。付款方式为:服务方每月服务完成并得到客户方签字确认后,甲方在收到发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至乙方银行账户。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如因客户的责任而解约合作协议,那么客户方应赔偿服务方总服务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按时向被告门店提供虫害服务,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3月,被告未向原告按月支付服务费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被告未支付服务费用为159503元。原告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将被告所欠付的服务费发票于均于开具发票后及时邮寄给被告,其中,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的发票被告将其抵扣税款,2018年1月至3月的发票均已邮寄送达至被告,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被告确认。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所欠付的服务费。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原、被告间履行服务合同,因被告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所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虫害控制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按时按约完成虫害服务,并将每月虫害服务的费用汇总开具发票,向被告邮寄,被告亦签收,原告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及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核对每月账目情况,经双方确认,被告自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服务费用共计159503元未支付给原告。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于收到发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告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费15950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47850.9元及利息20735.39元,在庭审中,向其释明违约金与利息不可重复主张,被告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其他条款第三项”主张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合同其他条款第三项约定如因客户的责任而解约合作协议,那么客户方应赔偿服务方总服务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本案被告未支付服务费虽构成违约但不符合合同违约条款的适用条件,故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及误工费,并未进行相应举证,且本案为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人身险损害赔偿,对该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59503元;
二、驳回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瞿汉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董 曼
书 记 员 徐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