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世纪环亚环保有限公司

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民终1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城大道武汉软件新城1.1期B3栋201楼。
法定代表人:牛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山,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璐佳,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134号澳门苑4单元7层,现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眼桥路王府花园B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刘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汉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世纪环亚综合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环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快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世纪环亚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并判令世纪环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期间,世纪环亚公司补充提交了一组关于增值税发票查询情况的证据,该证据未显示快鼠公司名称,也没有税务机关的签字、盖章,快鼠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存疑,该组证据对确认案件事实及标的金额有重要关系,一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该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快鼠公司至今未收到发票,故不具有付款义务。
世纪环亚公司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快鼠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世纪环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所欠13个月(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虫害控制服务费用159503元、违约金47850.9元、利息20735.39元、往来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4000元,合计233589.29元;2.判令快鼠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25日,世纪环亚公司、快鼠公司签订虫害控制服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止,第二次续签合同期限为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世纪环亚公司为快鼠公司下属的所有便利店(7TT便利)进行虫害控制服务。服务费用为180元/门店/月,粘捕式灭蝇灯300元/台,灭蝇纸3元/张,灯管20元/根,新店结构漏洞检查费300元/店,从2017年6月开始,白蚁服务费350元/店/年。付款方式为服务方每月服务完成并得到客户方签字确认后,快鼠公司在收到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或转账形式支付至世纪环亚公司银行账户。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如因客户的责任而解约合作协议,那么客户方应赔偿服务方总服务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世纪环亚公司按约按时向快鼠公司门店提供虫害控制服务,自2017年3月起至2018年3月,快鼠公司未向世纪环亚公司按月支付服务费用,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快鼠公司未支付服务费用为159503元。世纪环亚公司自2017年5月25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将快鼠公司所欠付的服务费发票均于开具发票后及时邮寄给快鼠公司,其中,2017年3月至12月期间的发票快鼠公司将其抵扣税款,2018年1月至3月的发票均已邮寄送达至快鼠公司,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快鼠公司确认。但快鼠公司至今未支付所欠付的服务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世纪环亚公司、快鼠公司因履行服务合同,快鼠公司未按期支付服务费所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虫害控制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该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履行。世纪环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快鼠公司按时按约完成虫害控制服务,并将每月虫害控制服务的费用汇总开具发票,向快鼠公司邮寄,快鼠公司亦签收,世纪环亚公司多次通过微信聊天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快鼠公司核对每月账目情况,经双方确认,快鼠公司未支付世纪环亚公司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的服务费用159503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快鼠公司应于收到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世纪环亚公司付款,但快鼠公司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世纪环亚公司要求快鼠公司支付服务费15950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世纪环亚公司要求快鼠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47850.9元及利息20735.39元的请求,一审法院向其释明违约金与利息不可重复主张,世纪环亚公司放弃对利息的主张,仅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其他条款第三项”主张违约金。虫害控制服务合同“其他条款第三项”约定如因客户的责任而解约合作协议,那么客户方应赔偿服务方总服务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本案快鼠公司未支付服务费虽构成违约但不符合合同违约条款的适用条件,故对世纪环亚公司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世纪环亚公司主张交通费及误工费,但并未进行相应举证,且本案为合同纠纷并不属于人身险损害赔偿纠纷,故对该两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快鼠公司向世纪环亚公司支付159503元;二、驳回世纪环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世纪环亚公司与快鼠公司签订的虫害控制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快鼠公司认可差欠世纪环亚公司服务费用159503元,但以世纪环亚公司不能证明其向快鼠公司开具了全部发票为由,拒付服务费用。世纪环亚公司一审期间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世纪环亚公司向快鼠公司开具并交付了发票。世纪环亚公司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发票查询记录来源于税务部门,且记载有快鼠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快鼠公司质疑该证据的真实性,并以此拒绝支付服务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快鼠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24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90元,均由武汉市快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褚金丽
审 判 员 黎伟雄
审 判 员 裴 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孙文楷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