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云0425执990号
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世博生态社区城景邻里E02幢1一3层。
法定代表人:**为,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易门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街道办事处南华街38号。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门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的(2020)云0425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23)云0425执990号执行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易门县交通运输局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143885.01元,并缴纳案件受理费39952元,执行申请费43839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门县交通运输局已于2023年10月31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易门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被执行人易门县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10月31日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00元,故本案被执行人易门县交通运输局应支付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易门县交通运输局在本案立案执行前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不符合执行立案受理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