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5525号
原告:***,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钟、楼欣杰,福建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凤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撤诉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勇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泽帅
书 记 员 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