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602民初5875号
原告***,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曹繁有,福建罡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东梅,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漳州市新培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江晓筠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曾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