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02民初6424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国际2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06732013。 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21号**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745948L。 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2、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注销;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因通过考试而取得建筑专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证书编号:006758。2008年8月12日,原告将其资格证在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并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以下称“注册证”),注册号及执业**号:闽235060814890,且原告的资格证、注册证及执业**亦由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扣留;原告多次要求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注销掉原告的注册证及执业**,并返还原告的资格证,但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却不予注销原告的注册证及执业**,并扣留原告的资格证不予返还。2019年6月4日,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原告的注册证变更注册到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该变更注册过程提交的所有需要由原告签字确认的文书材料均是两被告假冒原告进行签字,该行为是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注册。两被告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依法判决。 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辩称,原告所述其系通过考试取得证书与事实不符,该证书是省厅为了照顾老企业给的名额,是为了扶持企业给的名额。该证应该属于公司所有,而非原告所有,事实上原告没有考试,原告文化程度初中没有毕业,考试不符合情理。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8月12日,原告将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6月4日,原告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变更注册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被告确认,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现由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执掌。双方当事人确认,原、被告双方没有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挂靠关系。被告主张讼争证件系省建设厅扶持老企业给的名额,是被告公司财产,不是原告考取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是建造师的执业凭证,具有人身依附的属性,应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建造师不得出租、出借、挂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挂靠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故双方挂靠行为应确认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起诉主张被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执掌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应返还原告。双方当事人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挂靠关系,被告公司持有使用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主张予以注销,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应共同配合原告向注册机关注销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被告主张讼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系省建设厅扶持、照顾该公司给的名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建设部第153号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06758)、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号:闽235060814890)。 二、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的手续。 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条注册证书和执业**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 注册证书与执业**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或公告注册证书和执业**作废: (一)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建造师本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及时向注册机关提出注销申请;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注册机关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注册机关。 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七)**、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 (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