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6民终3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新城国际2幢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706732013。
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北路21号**大厦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310745948L。
法定代表人:***,被告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因与被上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查明***学历是否具备考试资格,导致本案事实不清。***初中都没有毕业,根本不具备考试资格,如果是通过考试,***不可能获得涉案相关证书。
***答辩称:对方自始至终未提供证据证明我方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是政策扶持的原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是在2008年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证考试而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而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恰恰证明能够验证我方是经过考试而取得本案二级的建造师资格证书,而对方的主张却缺乏证据证明,因此,其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驳回上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2、判令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配合***将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注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8月12日,***将其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在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2019年6月4日,***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及**变更注册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现由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执掌。双方当事人确认,双方没有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挂靠关系。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讼争证件系省建设厅扶持老企业给的名额,是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财产,不是***考取的,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是建造师的执业凭证,具有人身依附的属性,应由注册建造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建造师不得出租、出借、挂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本案中,***、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之间挂靠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的相关规定,故双方挂靠行为应确认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起诉主张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执掌***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应返还***。双方当事人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挂靠关系,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公司持有使用***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予以注销,予以支持,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共同配合***向注册机关注销***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讼争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系省建设厅扶持、照顾该公司给的名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建设部第153号令《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006758)、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号:闽235060814890)。二、被告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向注册机关办理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的手续。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资质去考试。本院认为,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对***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属***所有,并无异议,至于***是否有资格去考试,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及执业**现由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执掌,该事实清楚,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应当予以返还。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主张涉讼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等系政策扶持老企业给的名额,该证书应当属于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省吉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花 絮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兴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