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方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