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城能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炯,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7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老山区绿色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方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