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3887号
原告:***,男,199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一鸣,男,1997年4月2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宋海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虎,男,1967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
法定代表人:马骅,系该公司总经理。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京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安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小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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