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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1533号之二
原告:庆元县匠心广告工作室,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濛洲街道石龙街5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6MA2E0DRK4P。
经营者:练维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忠燕,该工作室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石,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建业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
法定代表人:苏丹,任董事长。
原告庆元县匠心广告工作室与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庆元县匠心广告工作室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匠心广告工作室以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部分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匠心广告工作室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3元,减半收取计2771.5元,保全费1934元,由原告庆元县匠心广告工作室负担。
审判员邹明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云燕
书记员吴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