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1民初219号
原告:***,男,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翔龙,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被告:马法最力,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永靖县,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住新疆喀什市,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被告:额敏县龙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塔城地区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牟艮峰,职务:经理。
被告:朱永海,男,1981年10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穆棱市,初中文化程度,务工。
被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邢台路桥建设总公司),地址:邢台市建业南路。
法定代表人:马骅,职务:经理。
被告:河北九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林玉波,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地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张进,职务: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马法最力、***、额敏县龙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永海、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九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起诉处理。
审判长 阿布都艾  尼  ·米吉提
审判员 吐 尔 逊 · 塔 瓦 库 力
审判员 阿卜杜力瓦斯提·萨力巴依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姑丽给娜·  塔西布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