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舒城县通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民初5247号
原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建业南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105780234M。
法定代表人:苏丹,公司董事长。
被告:舒城县通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新世纪大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553286678Y。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舒城县通运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江 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成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