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22444号
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国,广东锐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瑞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67元,由原告广州市泰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志芳
人民陪审员 梁 艳
人民陪审员 刘桂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