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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魏瑞忠。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
上诉人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1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东万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陈振英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需实体审理才能查明,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辉
审 判 员  孙 楠
审 判 员  何希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丽君
书 记 员  梁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