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内0823民初3544号
原告乌拉特前旗西山咀中医医院,住所地,乌拉特**旗乌拉山镇。
法定代表人张桂霞,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丽荣,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旗乌梁素海,行政院长。
被告内蒙古龙树消防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兴华,男,1955年5月17日出生,汉,现住乌拉特**旗乌拉山镇镇,公司职员。
原告乌拉特前旗西山咀中医医院(以下简称西山咀中医医院)与被告内蒙古龙树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树消防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山咀中医医院的委托代理人王丽荣,被告龙树消防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兴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山咀中医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完成对原告的消防工程破损设备的维修,并保证维修质量;2、要求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2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龙树消防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起,承担原告西山咀中医医院消防改造工程的施工建设,于当年6月下旬施工完毕。2016年2月间,原告西山咀中医医院消防管道断裂,医院迅速联系施工方即被告龙树消防工程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维修,多次电话催促,一个月后被告派人来进行维修,并要求我方承担所有耗材及人工费用800元,但至今仍未修好。2016年4月,原告住院部四楼消防门发生倒歪倾斜,且倾斜日益加重,三楼消防门门缝松动,原告多次电话告知对方,并请原施工监理进行督促提醒,现已时过半年,被告至今未派人进行勘察维修。2016年5月25日,原告药房楼道消防栓又发生断裂。原告是一所一级医院,属于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院方对消防安全尤其重视。被告给原告施工的价值16万元工程款的所有消防设施一次都未用过,却在一年内发生多起多处多种消防质量问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龙树消防工程公司辩称,被告为原告所做的工程,所有的设备产品及运行在交付使用前是经过有资质的消防安全检测公司严格检测的,检测合格报告在甲方规定的施工期内按时提交于甲方。我公司第一次听到甲方负责人提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之前从验收交付使用一直到今天多未有人向我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我通过乌拉特前旗法院执行局知道原告提出质量问题,派人查看,查看人讲管道是冻裂的。由于原告的管理不善造成管道断裂,不能因此诉讼。且被告所施工程保修期是一年,一年之内维修是免费的。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即2015年4月25日原告西山咀中医医院与被告龙树消防工程公司签订西山咀中医医院消防施工合同,且合同已于2015年6月29日交付使用。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照片、工程款的说明及(2016)内08民终465号民事判决书不能证实被告龙树消防工程公司所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与原告签订西山咀中医医院消防施工合同且完成工程交付使用的事实。但原告在本案中提供证据不足以证实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故原告陈述的消防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无事实依据,故对其限期完成消防工程破损设备的维修并赔偿损失2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乌拉特前旗西山咀中医医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乌拉特前旗西山咀中医医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乔 睿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乔佳亭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