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卓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卓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2647号
原告:郑州卓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城****楼301、304。
法定代表人:闫甲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鸽,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安县教育局,,住所地:新安县新城上海路
负责人:高亚涛,任该局局长。
原告郑州卓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安县教育局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卓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卓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卓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8元,由原告郑州卓越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治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