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辖终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绿地滨湖国际城3区1号楼301、30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心南塔460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三门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文明路西区20号楼2单元一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党组书记兼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33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与本案另一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积极努力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通过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甲方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榆林北路36号绿地中心南塔4601号,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建设工程地处三门峡市陕州区,应由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被上诉人与本案另一被告河南兴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膜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可由甲方公司所在地即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此约定管辖无效。上诉人***关于本案应移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琼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