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02执19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淼,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六中学,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北哨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智,该中学校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阳市第六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2民初2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59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苍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宝宇
书 记 员 李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