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付立发、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081民初19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付立发,男,196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被告: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17566470Y,住所: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云,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杜广庆,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现住辽阳市白塔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与被告付立发、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杜广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祚维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承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