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终24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东洲区兰山乡五味村。 法定代表人:王甫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青年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于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省第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要求发包人双旗公司给付工程款,现双旗公司对一审判决给付的工程款数额提出上诉,主张案涉偶氮二异丁腈车间及办公楼建设工程应扣除高支模款211,323.22元(系重复给付);办公楼火灾报警工程款98,720.96元属于消防工程范围,消防工程拆除重新发包由其他公司施工,不应给付;消防管廊粉刷的涂料和高度不合格,另行由其他公司施工,发生费用112,196元,应予扣除;消防工程中部分配件损坏,三建公司未予修复,双旗公司自行采购,发生费用2127元,应予扣除;安全保证金4,100元不应给付;三建公司应承担水电费2.1万元;三建公司应承担办公楼工程检测费32,161元;三建公司交付施工档案。综合双旗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其上诉请求事项中除211,323.22元高支模款、98,720.96元办公楼火灾报警工程款、4,100元安全保证金之外,其他的上诉请求事项均属于反诉范围,而在一审中,双旗公司未提出反诉,故本院对应属反诉事项的上诉请求不予审理。综上,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双旗公司应否给付(或返还)高支模款、办公楼火灾报警工程款、安全保证金。 关于高支模、办公楼火灾报警工程款应否给付事宜。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查,对于高支模工程、办公楼火灾报警工程,虽然三建公司已经施工,但双方未予结算,经审查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等内容,故一审法院对上述两项工程价款采信三建公司结算文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另外,对高支模工程,双旗公司上诉主张存在重复计价。对此,一审法院亦未予甄别。 对上述工程价款确认及应否给付,因双方存在争议,三建公司未申请鉴定,现有证据条件下,本院无法确认高支模工程是否存在重复计价、无法确认上述两项工程价款。 综上所述,本案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对是否存在重复计价、实际施工工程造价等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向双方释明申请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1)辽0403民初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 辽宁双旗精细化工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20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审判员车承娇‎审判员于子扉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凤 代书记员 唐       瑀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