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9民初8369号
法定代表人:王璐委托诉讼代理人:辛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上油松村尚游公馆606-6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677338。
法定代表人:巴丽。
原告深圳市天琢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天琢照明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琢照明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天琢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94元,由原告深圳市天琢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 永 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车玉婷(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