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民辖终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工业一路勤上光电办公大楼208室。
法定代表人:邓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巍,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村尚游公馆606-611。
法定代表人:巴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兵,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鼎,广东潇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789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应当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更非承揽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案无论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分析,均应当适用不动产纠纷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
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所在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市西路,故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管辖。广东勤上半导体照明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9)粤1973民初7894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燕慧
审判员 李远伦
审判员 钟满福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邝颖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