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13132号
原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巴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泳填,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乔明启。
原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高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2.5元,原告预缴的其余671.21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何珍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