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8538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油松社区上油松村尚游公馆606-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67733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7号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原告已预交15253.1元,因减少诉讼请求1735133.32元,应退回10228.1元),由原告深圳市***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