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13263号
原告:昆明添彩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92967W。
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下普坪石安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杨帆。
委托代理人:付全胜,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18XT。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72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兴奎。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昆明添彩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投第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昆明添彩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明添彩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添彩建筑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87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杜小伦
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
人民陪审员 周桂芬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