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25执恢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普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渤海路以西,珠江三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曾建国,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意创集成新能源电动车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25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葛明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