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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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2民初721号
原告: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瑞美。
被告: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普成。
原告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90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芃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崔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