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1民初9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鸿海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26元,减半收取239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希佳
书记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