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702民初2002号
原告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柳全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潍坊玮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被告进行了施工,但被告存在逾期完工及发放施工工人工资不及时导致农民工上访问题。原告认可,为妥善化解矛盾,原被告双方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原告无奈放弃了逾期完工罚款,双方达成了付款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原被告作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款的支付及放弃罚款等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原告现在又以当时迫于农民工上访压力为由,想推翻已达成并履行的协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1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国庆
人民陪审员 田建利
人民陪审员 陈 刚
代书 记员 陈学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