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2民初212号
原告:潍坊新屹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潍坊职业学院,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二街以西、学院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新屹城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职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潍坊新屹城建筑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新屹城建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新屹城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潍坊新屹城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