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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5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玉清西街6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2执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