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02执5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玉清西街66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被执行人:***,男,198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8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昌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02执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