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2民申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普兰集团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70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