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环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廊坊市圣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02民初1452号
原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百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究善,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系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志国,河北若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圣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卢恩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召晖,女,汉族,1978年7月14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圣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原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圣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99元,减半收取计14250元由原告廊坊市百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