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常甫路8号钻石国际1-1-529。
法定代表人:冯书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泓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世锦名城小区5幢1单元7层716。
法定代表人:杨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廊坊市环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76号瑞铭商厦1单元1402。
法定代表人:刘永快,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廊坊市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泓邦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邦公司)及原审被告廊坊市环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廊坊市圣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2)冀1003民初14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圣龙公司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泓邦公司与环翔公司(原廊坊市圣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5日,签订了《世锦名城10#楼主体及部分七区车库模板工程分包协议》,该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裁决。后双方因该合同发生纠纷,泓邦公司向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工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符合法律规定,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依约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待实体审理后再行确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洪明
审 判 员 王海英
审 判 员 张建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蔺迎春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