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安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7906号
申请人:湖南安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钢材大市场1-23#1-23栋111房。
法定代表人:王立荣,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毛,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文,湖南天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裕华名苑(大鸿杰座)4栋1607房。
法定代表人:胡学兵,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安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胡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