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熊再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1055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裕华名苑(大鸿杰座)4栋16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0572063F。
法定代表人:胡学兵。
被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陈建所有的赣A×××××号小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骆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徐立
书记员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