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熊再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3民初1055号之一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熊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该公司职员。
被告: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裕华名苑(大鸿杰座)4栋16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070572063F。
法定代表人:胡学兵。
被告:***,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6元,减半收取5178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3820元,共计8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骆扬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徐立
书记员李柱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