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439号
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琼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郑丽,湖南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裕华名苑(大鸿杰座)4栋1607房。
法定代表人:唐伟。
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湖南兴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章富琼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熊云凤
书 记 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