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21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雨花路88号***座4栋16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惠众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黄沙街镇坪中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中铭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惠众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湘0621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其财产情况。2022年6月8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2年7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惠众食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短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7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维
审 判 员 荣 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曾映菘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