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2执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蘋洲小学。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蘋洲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蘋洲小学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31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