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民终277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三元里景泰坑麓景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机场北出口西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区三元里大道268、270、272、274号宏泰大厦2301(自编01-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岭路66号祉瑞生态医博园B区B-2栋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兆公司)、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4民初13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君兆公司、**物流公司共同向广大公司支付283715.04元违约损害赔偿,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83715.04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5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君兆公司、**物流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错误判决君兆公司及**物流公司无需向广大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利息,违反事实和法律规定,君兆公司及**物流公司在合同履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应向广大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一、原审法院以“君兆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发包方、相对方”判决君兆公司不承担设计费属机械判案,严重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广大公司应收设计费损失主要是由于君兆公司的违约行为所造成。(一)君兆公司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解除的首要重大原因,依法应向广大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1.各方签署《总承包合同》后,君兆集团未能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履约保证金,直接导致**物流公司拒绝支付该合同约定的20%预付款,也最终导致合同被解除。从**物流公司所发函件及本案一审答辩意见足以证明存在延迟开具《履约保函》情况,《总承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4.2条约定,履约担保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供,君兆公司提交的履约保函“开迟了10天左右”,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物流公司对君兆公司**提交的保函不再接受,也成为**物流公司解除合同和拒绝支付20%工程预付款的重大借口,直接造成了广大公司无法收到设计费的不利后果。2.2021年12月中旬,案涉项目施工图预算超出合同限额后,广大公司一直在积极沟通、优化图纸,在对第二版设计施工图进一步优化期间,君兆公司却未告知及征得广大公司的同意,于2021年12月17日擅自向**物流公司发出《关于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施工图及预算超出中标价的函》,明确提出无法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协议解除本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根据设计第二版优化图纸,**物流公司委托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预算审核,审核价为10639344.89元,与中标价9757095.53元相差882249.36元,剩余优化设计量约为9%,广大公司对此也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建议,完全可以做到将施工图预算控制在合同限额内,而君兆公司出于自身的利益考量,擅自直接通知**物流公司解除合同,造成了广大公司应收设计费283715.04元的经济损失。3.君兆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牵头方,在遇到问题的情况下未积极沟通解决,置广大公司的付出于不顾,在未征得广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与**物流公司协商解除案涉合同,损害了广大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原审法院以联合体成员广大公司与君兆公司“亦未签订相关文件,约定牵头人君兆公司负有向联合体成员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简单机械认定广大公司要求君兆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利息的依据不足,从而判决不予支持,显然严重违背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法律原则。由于君兆公司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了广大公司应收设计费283715.04元的经济损失,作为EPC项目的《总承包合同》虽然主要约定联合体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权利义务,但该合同实际涉及到**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广大公司及地质公司的权利义务,本质上为四方合同。即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联合体内部对于广大公司的经济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君兆公司的违约行为已造成广大公司的损失,应予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已完成设计工作的应收设计费283715.04元(即司法鉴定认定的设计费)等相关损失。(三)君兆公司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及《总承包合同》的最大责任主体,对于无任何违约行为且积极推进合同履行的广大公司因君兆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原审判决君兆公司不承担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广大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之一积极配合各方履行合同,为此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是该合同解除前联合体成员中实际履行合同的最大贡献者。结合《总承包合同》的内容来看,君兆公司作为联合体的牵头单位,其施工部分相应工程款9757095.53元在合同总标的费用10151643.53元的占比高达96.11%,君兆公司未真正启动施工,由于其违约行为及擅自解除《总承包合同》给广大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广大公司所损失的应收设计费283715.04元,地质公司应收的勘察费55510.93元,均作为获得联合体共同利益的付出,依公平合理原则广大公司的损失最起码应由联合体内部根据合同约定各方收益比例共同承担。二、原审判决不支持广大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设计费的诉请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物流公司自君兆公司延迟开具《履约保函》并拒绝接收《履约保函》之日起,实质上已决定不再履行合同,但未及时通知解除合同而是制造假象让广大公司继续开展设计工作及不断深化优化设计,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且未经广大公司同意与君兆公司恶意串通解除合同,已构成对广大公司的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原审判决疏忽了以下关键事实和理由:(一)**物流公司在合同签署后提出高于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导致费用超出原招标文件概算。从君兆公司与**物流公司之间的往来函件明显可看出,相对原招标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有以下几点造成总体造价超出:1.前期无地勘资料,后面地勘结果地质情况不利,杂填土、淤泥土质造成基础尺寸相比预期成倍加大;2.招标原使用混凝土柱加L钢防撞护角,应业主要求改钢柱加配筋外包式柱脚防撞;3.招标地坪采用干硬性混凝土最小50mm厚盖被***,考虑现场货站生产及使用需求设计采用80mm厚配筋混凝土;4.配合生产需要,混凝土需要采用早强混凝土成本增加;5.施工场地受生产影响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造成工艺、工序的改变和工期拖长影响巨大,管理成本相对正常项目高出几倍。(二)即便**物流公司提出高于合同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第二版设计优化图纸,**物流公司委托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预算审核,超出限额仅88万元,经各方协调努力可以达到合同目的,是君兆公司、**物流公司未积极解决问题,反而为逃避支付设计费用而违法解除合同,严重损害了广大公司的合法权益。从广大公司与**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各方的往来函件、微信沟通、会议沟通可查明,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第二版优化图纸的审核价为10639344.89元,与中标价9757095.53元相差882249.36元,剩余优化设计量约为9%,广大公司对此也提出了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建议“一、钢柱改为混凝土柱,可以降低材料费用的同时,减小防撞尺寸,钢柱脚兼做防撞,钢柱脚尺寸为1m。改为混凝土后,混凝土可以兼做防撞柱,尺寸边长为0.60mm。二、取消封檐板,不影响雨棚使用功能。取消封檐板可以减小屋钢架的用钢量,取消墙檩,基础也可以相应的减小截面尺寸。取消封檐板后,天沟可以改成外挂天沟,材质同屋面板。三、地坪采用50mm厚干硬性混凝土”。若业主同意上述优化,将安排设计送审图纸以及编制预算文件,经各方协调努力可以达到合同目的,是**物流公司出于不正当目的,未配合解决问题,反而为逃避支付设计费用而违法解除合同,严重损害了广大公司的合法权益。(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物流公司明显存在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其以此作为不予支付设计费的理由,明显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律规定。(四)《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只是约定支付时间,君兆公司、**物流公司均未履行合同也未予以配合,反而苛求设计费的支付条件,明显有失公平。依据《造价鉴定报告》,广大公司已完成工作量对应价款为283715.04元,**物流公司应依据该鉴定结果向广大公司支付相应设计费。三、原审判决完全不顾EPC项目合同的特殊属性,也未能正确认定合同解除的真正原因,君兆公司、**物流公司应向广大公司支付设计费283715.04元。(一)EPC项目合同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使用条件的前提下,相比普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享有更多的自主决定权。EPC总承包模式(又称交钥匙模式),是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承发包模式。与传统承发包模式不同,EPC模式对业主的项目管理水平要求并不高,在签订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后,对业主来说,重点在竣工检验。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介入工程管理的工作会很少,一般由自己或委托业主代表进行有限的整体性、原则性、目标性的管理和控制而不是干预,只要总承包商最终能够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即可。而在案涉项目履行过程中,**物流公司在签署合同后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对广大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所进行合理优化进行不合理干预,原审判决未能对此予以查明,以致作出错误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加重了广大公司的举证责任。(二)结合各方提交的证据及《造价鉴定报告》,如按招标文件要求,广大公司完全可按《总承包合同》在限额内完成设计,君兆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合同继续履行难以获得正常利润,而**物流公司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合同继续履行难以满足其不合理要求,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广大公司提供的设计图预算不符合合同约定限额,没有实现合同目的”,严重违背客观事实。(三)君兆公司未及时提交《履约保函》后被**物流公司拒收导致承包方未能收到合同约定的20%预付款,但仍要求广大公司开展设计工作并继续优化设计,并主动要求解除合同;**物流公司在拒收《履约保函》、未支付预付款的情况下,仍要求广大公司进行设计,导致广大公司的损失扩大,二者应对其违约行为向广大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二审中,广大公司表示将利息更改为从2022年2月26日起算,**物流公司发出解除告知函,则合同已解除,**物流公司应支付相应设计款。
被上诉人**物流公司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原审判决正确。
被上诉人君兆公司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广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广大公司的设计费损失是因广大公司的设计成果超合同约定的设计限额,且**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君兆公司迟开《履约保函》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更加不会导致合同必然解除,案涉合同被解除的根本原因是广大公司提交施工图设计方案超合同约定的设计限额所导致。(一)广大公司在2021年11月8日提交第二版施工图设计方案仍超过合同约定设计限额的事实清楚。君兆公司一审证据5及广大公司补充证据1第57页《工程审核汇总对比表》均能证明,广大公司提交的第二版施工图设计方案经委托第三方公司预算审定后,建安工程费为10639344.89元,远超过《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建安工程费(限额设计)含税总价9757095.53元,且广大公司一审亦确认其提交的第二版施工图设计方案仍超过合同约定金额88万元的事实。(二)广大公司**提交施工图设计方案且超过设计限额是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的根本原因,君兆公司迟开《履约保函》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更加不会导致合同必然解除。1.解除合同通知书已明确是设计方案不符合限额设计要求。**物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发出的《关于解除的函》已明确解除《总承包合同》的原因是施工图预算价严重超出中标价、未能保证项目进度等违约行为。在一审中,**物流公司亦再次确认广大公司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价严重超出中标价是解除合同的根本原因。2.限额设计不能解决将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或无法履行。施工图预算价超出中标价,不仅导致施工图未能通过发包方**物流公司的审图要求,也会导致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施工方君兆公司面临至少88万元的亏损才能完成案涉工程的施工。3.**提交保函并非根本性违约,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总承包合同》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生效,君兆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开具《履约保函》,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仅迟了10天,且在**后,**物流公司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而仅要求提供延迟的《情况说明》。而广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第132天(此时已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总工期112天且已全部占用了施工工期)即2022年1月7日所提供的设计施工图既不能满足中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又不能继续优化的情况下,**物流公司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二、君兆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亦没有任何行为导致广大公司的施工图设计方案超过限额这一结果。广大公司主张**物流公司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才导致设计方案超限额,这一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也与设计应遵循的规则不符。(一)向发包方**物流公司提交符合设计限额的施工图设计成果是广大公司应该履行的合同义务。广大公司作为承包方联合体成员之一,在参与投标并中标签订《总承包合同》后,负有责任及义务向发包方**物流公司及施工方君兆公司提交符合限额设计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成果。且只有广大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经相关单位审核通过后,发包方才能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而进入到施工阶段,君兆公司按设计图进行施工是君兆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二)即使**物流公司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在本质上属于设计变更,按设计规则,不影响限额设计的最初要求。设计变更的前提是要先有已审核通过的设计施工图,而案涉项目不存在审核通过的设计施工图。依照行业惯例,广大公司应先依据设计概算、招投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要求,先提交审核通过的施工图;之后在面对发包方更新更高的要求时,再作出设计变更图及设计变更通知书的程序处理。广大公司全程参与了招投标过程及案涉项目的所有会议讨论,完全熟知案涉工程的内容细节及发包方的要求,不能以发包方设计变更的要求,拒绝提交符合限额要求的施工图,这明显不符合行业惯例。(三)君兆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并没有任何行为导致超设计限额,君兆公司控制成本是其应有的权利,且并不违反合同约定。1.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就是一种高度优化各方效能,最大限度控制成本的一种工程承包模式。2.君兆公司要求广大公司在设计限额内完成施工图的优化设计,是广大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在投标时的承诺及签订合同后应履行的义务。3.广大公司没有任何依据或权利可以要求君兆公司按超过设计限额且未经发包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君兆公司控制成本是合同约定的权利,合情、合理、合法。三、广大公司要求君兆公司承担支付设计费损失的义务无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一)君兆公司作为承包方联合体牵头人,与广大公司同为联合体成员,不是广大公司的合同相对方,君兆公司对广大公司不负违约责任,没有支付设计费损失的义务。1.《总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牵头人应承担成员履行合同义务后的付款责任,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牵头人应对联合体成员承担付款责任。2.君兆公司至今没有收到发包方**物流公司支付的款项,要求联合体牵头人在没有收到任何款项的前提下对成员承担付款责任,对牵头人明显不公平。3.参照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初122号一案中关于工程总承包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明确定论,本案的承包形式为联合体承包,尽管君兆公司系联合体牵头人,但对内在联合体中只承担总体性事务的沟通协调工作,对外地位与广大公司相同。君兆公司仅为联合承包体的成员之一,与广大公司并不存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广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且提交没有成效的工作成果,属于根本性违约行为,给联合体成员均造成了重大损失,广大公司无权要求联合体成员承担赔偿责任。1.广大公司至今都没有依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完成限额设计,其设计成果为无效成果,广大公司**提交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更是一种给联合体成员造成损失的违约行为。2.君兆公司在履行案涉合同过程中同样有较多人力、物力的成本支出,广大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君兆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三)联合体成员广大公司根本性违约后,君兆公司与**物流公司为减少各方损失,且在合同解除不可逆转的情况下才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只是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结果及方式,并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1.广大公司已超出合理的履约期限提交工作成果。广大公司本应依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2021年8月27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限额设计的施工图,但其在用完《总承包合同》约定的112个日历天的全部工期后,仍不能提交符合约定的施工设计图。在合同签订后的第132天即2022年1月7日,**物流公司不得已才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合同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结果。2.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前,君兆公司也多次催告广大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自广大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提交第二版施工图方案仍超限额后,**物流公司又先后于2021年12月1日、12月8日发函催告广大公司继续优化。君兆公司也于2021年12月17日及12月21、22日、28日多次与广大公司沟通,催告继续优化设计施工较长并召集各方开会讨论解决方案。截止到2022年1月7日,广大公司仍不能提交符合限额设计的工作成果,最终导致**物流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在此期间,君兆公司作为牵头人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协调各方,完全履行了作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协助义务。3.君兆公司与**物流公司、地质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是避免损失扩大的合理行为,不是导致合同解除的原因。因广大公司不能提交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物流公司又已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广大公司与君兆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本要一并承担合同被解除的违约责任。为减少承担违约责任的损失,君兆公司经与地质公司、**物流公司协商才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该协议是减少广大公司损失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义务或负担。该签约行为并没有给广大公司导致任何损失,更不是合同解除的原因,且该协议因广大公司未签名**,尚未成立生效,广大公司以此为由要求君兆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原审第三人地质公司述称:由法院依法裁决。
广大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共同向广大公司支付394548元设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94548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5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受理费由**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承担。诉讼中,广大公司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共同向广大公司支付394548元设计费,并支付相应利息(以394548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5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要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受理费由**物流公司、君兆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广大公司具有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工程设计风景园林设计工程专项乙级资质。君兆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地质公司具有工程勘察岩土工程专业(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乙级资质、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乙级资质。
一、招投标情况
2021年6月,**物流公司(招标单位)发布《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显示,本次招标最高限价为1056.73万元,其中:施工费投标最高限价为1016.47万元;勘察设计费投标最高限价为40.26万元。初步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雨棚(投影面积约1万平方米)、空侧地坪拉平等。
2021年6月29日,君兆公司(主)、广大公司(成)、地质公司(成)作为投标人,制作《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投标文件》。其中:一、《投标函》载明,5.我方的总报价为1015.164353万元,【其中:勘察设计费为39.4548万元,勘察设计费下浮率为2%,施工费为975.709553万元,施工费下浮率为4.01%】。我***以上报价不低于我方成本价,并且已包括完成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五点所述招标内容和服务范围所包含全部工作的费用。四、《投标承诺书》,载明,1.我司已详细研究并理解招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内容,同意招标文件的内容,对招标文件内容和约束无异议,充分了解了现场条件对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都已充分考虑,我司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承认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按招标文件规定条款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内容。附件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系由君兆公司(联合体牵头人)、广大公司(联合体成员)、地质公司(联合体成员)共同向**物流公司作出;载明,我方决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以上项目的投标,若中标,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我方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
《勘察设计方案投标文件》的图片显示,雨棚的顶部四周有封檐板。**物流公司以此主张封檐板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即合同的一部分,承包人取消该部分,视为变更了合同主要内容。广大公司认为取消封檐板可减少60万元的预算,且并未降低雨棚建筑物的功能及业务需求,对整体使用无影响。
二、合同的签订情况
2021年8月27日,**物流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君兆公司(主)、广大公司(成)、地质公司(成)共同作为乙方、承包人,双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及要求:工程内容及规模:包括全部勘察设计及施工工作。其中勘察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及出具相应成果文件;设计工作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勘察设计、总图设计、管线综合,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电气设计、监控设计等:施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雨棚(投影面积约1万平方米)、空侧钢筋混凝土地坪拉平等。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园区内。项目承包方式:1.勘察设计费固定总价包干。2.建安工程费为限额设计,承包人满足发包人功能及业务需求的施工图及预算报审金额不得高于承包人建安工程费中标金额,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在不降低发包人要求的功能及业务需求前提下,自行优化施工图及预算直至满足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追讨相关责任的权利。3.建安工程费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进行综合单价包干,措施费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应严格遵从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施工进度款支付、项目结算等依据。3.2承包人应重视施工图及预算的编制,若发生施工图中有相关设计内容,但预算无列出项目,承包人必须按图实施,但该项目费用视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3.6合同所有款项由发包人统一支付至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君兆公司。各方同意,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君兆公司(主办方)支付相关款项即已履行完毕相关付款义务,联合体各个主体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与发包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任何一个主体不得依据本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三、合同服务期:总工期:112个日历天。勘察设计服务期:30个日历天,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具体详见勘察设计成果要求。施工工期:82个日历天,从监理下发开工令之日起计算。五、暂定合同价格:本合同暂定总含税金额为10151643.53元。其中勘察设计费不含税金额为372215.09元,税率为6%,含税总金额为394548元。建安工程费为不含税金额为8951463.79元,税率为9%,含税总金额为9757095.53元。最终合同结算价格以不含税价为准,若国家税率调整,按照新税率执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1.1.7联合体,指经发包人同意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组成的,作为工程承包人的临时机构,联合体各方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指定其中一方作为牵头人。1.1.2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组成,视项目情况而定。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13.1.1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依据监理人的建议,承包人的建议,及l3.2款约定的变更范围,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13.1.2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令,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13.1.3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义务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它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应发出不采纳、采纳或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通知。13.2变更范围:设计变更范围:(1)对生产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生产路线和规模、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2)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3)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4)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5)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6)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7)其它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8)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第18条合同解除:18.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18.1.1通知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18.1.2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部分工作。发包人应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15日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2)承包人未能执行至18.1.1款通知改正的约定;(4)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发包人指令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无作为;(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明显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18.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18.3.1付款约定仍然有效: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4.1.1项目进度计算:合同服务期112个日历天。(1)勘察设计服务期为30个日历天。(2)施工工期为82个日历天,从监理工程师下发开工令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上述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如承包人能够在112个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发包人使用,则发包人不追究承包人工期违约责任。如不能按批准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13.6对于合同中未约定的增减项目,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14.2.1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格式、金额和时间: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雨棚项目暂定合同金额的5%为507582.18元,缴纳形式为银行转账或履约保函。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在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履约保函的担保人为在中国注册且营业地在工程所在地行政辖区内的银行。14.4工程进度款:14.4.2其他进度款有雨棚项目勘察设计进度款:(1)承包人按发包人的需求等资料完成勘察、设计方案及优化、深化和初步设计,且勘察设计成果获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暂定勘察设计费的35%。发包人完成审核后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2)承包人按发包人的需求、确认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资料完成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编制,且设计成果及预算获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暂定勘察设计费的35%。发包人完成审核后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3)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暂定勘察设计费的15%。发包人完成审核后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4)完成竣工图后,工程完成结算审核且结果经各方确认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至勘察设计费结算价的100%。发包人完成审核后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16.1.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1)限期改正,承包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监理工程师应发出书面通知,并要求承包人必须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2)一般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3)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人民币5万元/次作为违约金,并通报批评、警告直至解除部分合同或解除全部合同。(4)解除部分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部分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部分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部分解除合同即生效。部分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按照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8条的相关约定执行。(5)解除合同。当承包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符合解除全部合同的条件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解除全部合同的通知,该通知在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即生效。(6)赔偿损失。16.1.2.1一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承包人在合同期内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16.1.2.2承包人违约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时,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抵扣,承包人不得有异议。16.1.2.3工期延误方面的违约责任:工期延误的赔偿金额按本合同专用条款执行,在承包人延误工期达到3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全部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如承包人在开工令下发之日起的80个日历天内完成整体工程的竣工资料编制工作,并且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发包人不追究专用条款4.1中施工工期关键节点的违约责任。
除上述合同文件外,君兆公司、广大公司、地质公司并未签订其他的联合体合作文件。
三、合同履行及沟通协商情况
(一)履约保函的开具情况
2021年9月16日,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向**物流公司出具《履约保函》,为承包人进行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507582.18元。**物流公司拒收《履约保函》。君兆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26日、2021年10月8日向**物流公司作出《情况说明》,告知**物流公司其**提交履约保函系因银行内部原因,恳请**物流公司接收履约保函。**物流公司否认其曾收到上述《情况说明》,认为联合体内部具体由于何原因导致逾期开具履约保函,其无法知悉;地质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进场,广大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即开始设计工作。广大公司陈述,**物流公司拒收履约保函的原因在于君兆公司**开具,与其无关;其于2021年9月28日才收到开始设计的通知,2021年10月14日完成线下第一版审图,2021年11月18日**物流公司委托案外人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造价审核。
2021年9月,地质公司制作《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地质公司表示,其于2021年9月15日进场作业,于2021年9月28日出具地质勘察报告,于2021年10月11日通过审图中心审查并提交给了**物流公司。各方确认地质公司已完成勘察工作。
2021年10月,广大公司提交第一版设计施工图。2021年11月,广大公司提交优化后的第二版设计施工图。两次施工图的预算价均超出合同约定限额。
2021年12月1日,**物流公司向君兆公司、广大公司、地质公司作出《关于优化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施工图及预算的函》,载明,其于2021年11月9日收到君兆公司报送的施工图及预算,金额为12872650.23元(含税)……不符合合同要求,请主承包单位按合同要求优化本项目施工图及预算,并于2021年12月3日前报送我公司审核。
2021年12月8日,**物流公司向君兆公司、广大公司、地质公司作出《关于敦促推进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建设的函》,载明,2021年12月1日,我公司书面致函贵司三方,要求贵司根据合同约定,优化施工图及预算,建安工程费应当为限额设计,并要求贵司在收到上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将优化施工图及预算报送我公司。但截至本函发出之日,我公司仍未收到优化后的施工图及预算,也未明确答复我司提交优化施工图及预算的具体时间。我司已多次口头敦促贵司履行合同约定,但贵司仍未能推进相关工作。鉴于贵司原因导致本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推进,给我公司的生产运营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贵司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的项目推进计划及工期约定,现我公司再次敦促贵司严格履行投标承诺、完全适当履行合同,给予贵司宽限期,限贵司于2021年12月11日前向我司提交符合本项目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及预算。否则,我公司将依法依约解除合同,并保留向贵司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
2021年12月11日,君兆公司将前述《关于敦促推进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建设的函》送达给广大公司。君兆公司表示其多次要求广大公司提供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优化设计成果,但广大公司一直未提供。广大公司则表示,其收到上述函件后,仅被通知开会,君兆公司未再就优化设计等内容与其联系。
2021年12月11日,君兆公司向**物流公司作出《关于敦促推进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建设的复函》,载明,贵司《关于敦促推进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建设的函》已收悉。自合同签订至今完成工作如下:一、勘察、设计单位:
单位
工作内容
成果文件
完成时间
备注
设计单位
方案编制汇报
方案文本
8月2日
总图、单体平面剖绘制、《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总用地)》
报建图,方案审查复函
9月7日
施工图编制与送审图(一次)
施工图、审查报告
10月14日
施工图编制与送审图(二次)
施工图、审查报告
11月5日
设计优化
勘察单位
进场钻孔、出具勘察报告并送审
勘察报告、审查报告
10月14日
二、总承包单位:完成设计前期资料收集、组建项目部、配合生产部门进行10多版施工方案调整、配合物探勘察、配合地勘施工、手续性程序办理(修详规、报控高、协调城轨出营业线施工许可证、住建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办理前沟通及资料准备、安检办证)等工作。自10月9日第一版设计图纸电子版出来后,我司第一时间根据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预算编制的建安费约为1710万元(其中钢结构约970万元、地坪和基础约670万元、机电安装约70万元)。针对第一版设计图纸造价超出预期,我司与设计院进行优化设计调整。优化的内容含:建筑地坪厚度优化,由原200mm改为80mm,内置金属套管均改为PVC套管;钢架高度降低500mm,减少网架的用钢量;防雷接地取消了埋地内网;给排水改为地面散水等。上述优化通过了施工图审查。优化后的预算建安费约1287万元,工程量根据图纸按实计量、单价按定额价根据实际情况取价(其中钢结构约882万元,地坪和基础约349万元、机电安装约56万元)。相对原招标文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有以下几点造成总体造价超出:1.前期无地勘资料,后面地勘结果地质情况不利,杂填土、淤泥土质造成基础尺寸相比预期成倍加大;2.招标原使用混凝土柱加L钢防撞护角,应业主要求改钢柱加配筋外包式柱脚防撞;3.招标地坪采用干硬性混凝土最小50mm厚盖被***,考虑现场货站生产及使用需求设计采用80mm厚配筋混凝土;4.配合生产需要,混凝土需要采用早强混凝土成本增加;5.施工场地受生产影响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造成工艺、工序的改变和工期拖长影响巨大,管理成本相对正常项目高出几倍。根据合同要求“建安工程费为限额设计,承包人满足发包人功能及业务需求的施工图及预算报审金额不得高于承包人建安工程费中标金额,如出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承包人应无条件在不降低发包人要求的功能及业务需求前提下,自行优化施工图及预算直至满足要求”,在满足功能及业务需求的前提下,我方提出如下优化意见:一、钢柱改为混凝土柱,可以降低材料费用的同时,减小防撞尺寸,钢柱脚兼做防撞,钢柱脚尺寸为1m。改为混凝土后,混凝土可以兼做防撞柱,尺寸边长为0.60mm。二、取消封檐板,不影响雨棚使用功能。取消封檐板可以减小屋钢架的用钢量,取消墙檩,基础也可以相应的减小截面尺寸。取消封檐板后,天沟可以改成外挂天沟,材质同屋面板。三、地坪采用50mm厚干硬性混凝土。以上优化是否可行?请业主明确。若业主同意上述优化,将安排设计送审图纸,以及编制预算文件,争取最大限度降低总造价。
2021年12月17日,君兆公司作出《关于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施工图及预算超出中标价的函》;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广大公司方人员。该函件载明,**物流公司:自2021年7月15日中标并于8月27日合同签订完成,期间经多方共同努力及多次优化调整后,由于下列情况本项目推进缓慢:1.经各方多次协商优化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预算超出中标价较大,对设计方案及施工图预算不能达成一致;2.施工场地受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影响在时间、空间上的限制造成工艺、工序的改变影响巨大(配合生产需分区分块施工,成本上升、工期拖长、安全隐患大、管理难度上升、不可控因素增加)、其他工作面的衔接等造成成本大幅上升;3.**要求地坪工程采用不小于50mm钢筋混凝土拉平工艺做法,设计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实际使用情况结合造价限制采用80mm钢筋混凝土已造成造价上升,且耐久性及使用功能仍不确定满足使用要求;4.前期无地勘资料,后面地勘结果地质情况不利,杂填土、淤泥土质造成基础尺寸相比预期成倍加大,成本上升及后期基础施工存在不确定因素;5.国内外疫情形势不稳定,本市疫情时有不定点零散爆发对项目推进增加不确定因素;6.今年8月份起,因国际政治形势国内原材料非正常性大幅上涨造成成本上涨。基于以上情况我司于2021年11月9日报送的施工图及预算金额为12872650.23元为我司推进本项目的实际成本及最终报价,按原中标价建安费9757095.53元无法继续推进本项目。为不影响贵司生产运营,恳请贵司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调整投资预算以便项目尽快推进或友好协商解除本项目合同!
2022年1月7日,**物流公司作出《关于解除的函》,载明,合同签署后,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发包人义务,而贵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出现项目施工图预算价严重超出中标价、延迟开具履约保函、未能保证项目进度等违约行为,经我方多次敦促整页后仍未及时纠正,导致本项目未能顺利推进。2021年12月17日,贵方牵头单位君兆公司向我公司发出《关于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施工图及预算超出中标价的函》,明确提出无法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我公司调整预算或协议解除本合同。鉴于贵方明确表示无法按合同履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我公司根据《总承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8条、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16条之约定,函告贵方如下:一、前述贵我两方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于贵方任何一方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第15日解除。二、贵方应按合同约定向我公司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具体如下:1.工期延误赔偿……暂计至本函发出之日,误工赔偿额为101516.4353元。2.因贵方违约行为,贵方需按照履约担保金标准,即按合同金额10151643.53元的5%(即507582.18元)向我公司支付补偿金。3.贵方出现视为一次一般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即支付1万元违约金;鉴于贵方已出现视为三次一般违约责任行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即支付5万元违约金,故贵方应支付我公司违约金合计6万元。4.因贵方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的其它损失,届时由我方与贵方据实确定。我公司将视情况在应付贵方款项中直接扣减上述款项,不足扣减的,贵方应另行向我公司支付。请贵方于收到本函之日起20日内,与我方洽谈合同解除事宜,并向我方支付上述赔偿金额及违约金。否则,我方将循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物流公司通过EMS将该函件邮寄给广大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广大公司于2022年1月8日签收,地质公司于2022年1月9日签收。
2022年1月20日,各方召开会议,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等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
2022年1月20日,广大公司向**物流公司作出《关于解除的函”的复函》,载明,**物流公司:我院于2022年1月8日签收“《广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函”,来函我院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组织设计相关责任人,根据函件精神进行自查。首先,我院在中标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贵司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并顺利通过“广州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一空港经济区”的设计方案审查。详附件:《关于同意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复函》。其次,我院根据贵司要求,结合总包单位的现场测绘标高数据,深化方案图纸直至施工图。贵司将施工图发送给审图中心做线下审查。于11月5日通过二次审图,可提供审图意见。以上设计成果文件未超过合同约定期限,整个设计行为严格按照贵司要求完成。自查结论为:我院未发现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我院一直严格按照招投标精神、合同约定、贵司要求执行,认真响应**条款,***照合同履行相应责任义务。再次声明:我院有能力履行合同,并且期望能够继续执行合同。请贵司根据合同约定,给予落实支付设计相关阶段设计费用。
2022年2月25日,**物流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君兆公司、地质公司、广大公司作为乙方、承包人,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约定,鉴于:2.合同签署后,甲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发包人义务。而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作出的项目施工图预算严重超出中标价,经甲方多次催告后仍未纠正。2021年12月17日,牵头单位(君兆公司)向甲方发出《关于国际航空货运站空侧加建雨棚项目施工图及预算超出中标价的函》,明确提出无法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并要求甲方调整预算或协议解除本合同。3.鉴于本项目为招标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投标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对于牵头单位提出的调整预算的要求,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而导致甲方无法满足。综上,因乙方明确不能按合用约定履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就合同解除事宜达成一致如下:一、甲乙双方同意于2022年2月25日起,解除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自合同解除之日起,原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二、甲方自本合同签署后即可重新开展本项目招标工作,乙方无异议。三、鉴于合同解除系乙方原因导致,甲乙双方经协商,就合同解除的处理如下:1.乙方成员单位地质公司已完成的勘察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该成果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补偿供甲方使用,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2.甲方不再向乙方追究任何违约责任。3.甲乙双方互不支付任何款项。4.乙方牵头单位及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索赔,由乙方各单位自行解决,与甲方无关。**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在该文件尾部签章。广大公司表示,君兆公司在未通知其的情况下,欺骗地质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对其没有约束力;且其他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该《合同解除协议书》无效。
2022年2月25日,**物流公司向广大公司作出《关于已解除的告知函》,载明,广大公司:2021年8月27日,贵司作为成员单位与广东君兆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有限公司三方组成联合体(下称承包方),与我司签署了《总承包合同》。另,根据该项目投标文件,联合体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对我司承担连带责任。合同履行中,因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约,出现项目施工图预算价严重超出中标价、延迟开具履约保函、未能保证项目进度等违约行为,经我方多次敦促整改后仍未及时纠正,导致本项目未能顺利推进。此后,我方与承包方各单位进行多次磋商,牵头单位君兆公司明确表示无法按原合同继续履行。2022年2月25日,君兆公司、地质公司均表示同意解除合同。鉴于贵司未在解除协议书上**,为妥善解决此事,推进本项目建设,现我司函告贵司如下:1.2022年2月25日,我司已与君兆公司、地质公司签署书面解除协议,本项目合同已解除。2.鉴于承包方违约行为,我方可依法依约行使单方解除权,即使贵司不同意解除,本合同依法已解除。3.贵司与本项目牵头单位之间的纠纷与争议,请贵司依法、依联合体协议与牵头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2022年5月5日,君兆公司向广大公司作出《关于所涉设计费的催款函的复函》,载明,项目前期勘察设计阶段,经多方共同努力及多次设计优化调整后,仍因贵院的设计方案概算超出中标价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推进,导致本项目终止。其中:一、建设单位于2021年12月1日致函,要求贵院按合同价限额优化设计;2021年12月8日致函要求限期于2021年12月11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符合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及预算,否则将依法依约解除合同并保留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二、因贵院出具的施工图预算严重超出中标价、未能保住项目进度等违约行为,建设单位于2022年1月7日致函提出解除总承包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鉴于以上建设单位来函,我司多次与贵院进行面谈协商;建设单位也多次组织各参建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协调推进,最终仍因贵院出具的施工图及预算超出中标价导致本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现贵院来函我司负责解决贵院的应收设计费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司对来函内容不予确认,主要理由如下:一、建设单位单方提出解除总承包合同系基于多方面原因,其中主要原因为贵院出具的施工图预算价严重超出中标价;二、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勘察设计服务期为自合同签订后30个日历天,而贵院的设计成果直至2022年1月7日仍未能提交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通过。根据总承包合同的专用条款14.4.2其他进度款约定,现贵院因设计成果未获得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才导致未满足付款条件。据此,建设单位不支付贵院设计费用,与我司毫无关系。此外,因贵院设计成果不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而导致项目终止并造成我司的损失,我司保留向贵院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关于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各方各执一词。广大公司认为,系由于**物流公司在签订合同后改变了施工条件,增加、提高了建设要求;君兆公司为自身利益,过高地进行预算;其不存在过错和违约行为。
**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均认为,是由于广大公司提交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非**物流公司提出更高要求的原因。君兆公司同时否认其为控制成本导致预算超标;**物流公司及其均多次催告广大公司提交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成果,但广大公司均未提交;退一步讲,即使**物流公司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也属于设计变更的范畴,广大公司作为专业设计机构也应先提交一版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方案,然后再针对**物流公司的变更出具设计变更书,要求进行调价,而非不区分设计变更与设计优化;其作为施工单位控制成本是合法要求,如其按照广大公司提交的超出合同限价的设计方案履行,则其必然亏本,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广大公司的意见明显不成立。**物流公司还认为,其没有增加新的更高的要求,不存在设计变更的问题,广大公司也未举证予以证明。地质公司表示,其对合同解除没有任何过错,其已完成勘探工作,是由于**物流公司、君兆公司认可其勘察成果,并承诺向其支付勘察费用,其才配合签署《合同解除协议书》,其实受到了蒙骗,该协议内容显失去平。
广大公司提交员工工资转账记录、员工支出证明材料、其与案外人之间的合同,拟证明其为案涉设计工程已投入成本超297745元,其已完成的工作实际占比超过整个工程涉及工作的92%及以上;提交录音拟证明**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为逃避其设计费,恶意串通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物流公司承诺重新招标时仍由地质公司承担勘察工作,届时再支付勘察费用,君兆公司垫付5万元作为保证金;提交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机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9月7日向**物流公司作出的《关于同意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复函》(显示原则同意现编制的设计方案,对建筑景观效果及场地设计深化等提出规划管理行政审查意见),拟证明**物流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物流公司表示,君兆公司向地质公司付款5万元之事,与其无关;其与君兆公司、地质公司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合同并未约定广大公司投入的成本需由其承担,广大公司提交的设计图预算超标,设计费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关于同意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复函》无法证明广大公司拟证明的内容。君兆公司对工资转账记录及录音等上述证据不予认可,此为广大公司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正常成本支出,与本案待证事实(设计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没有任何关联性;5万元为勘察风险保证金,地质公司后续仍应返还给其。地质公司对录音的三性不予认可,录音未经其同意,且其与**物流公司、君兆公司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对工资转账记录等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
四、评估鉴定情况
诉讼中,广大公司申请对案涉项目中的下列事项进行评估鉴定:1.广大公司已完成的涉及(设计)工作量对应的价款。2.地质公司已完成勘探工作量相应的价款。原审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公司。广大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4853元。鉴定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造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载明,二、项目概况:6.(2)勘察工作已完成,并出具了详细勘察报告,因合同终止,后续的施工配合工作无法实施。设计工作完成情况,2021年9月7日完成设计方案报建,2021年10月9日完成初步施工图纸,2021年10月14日完成线下审图,后根据**物流公司和君兆公司要求优化图纸,2021年11月5日完成第二版施工图线下审图,因该版施工图预算经**物流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后金额超出合同约定的限额,**物流公司要求广大公司继续优化图纸,2021年12月11日,君兆公司向**物流公司提出进一步的优化方案,**物流公司未予采纳。五、鉴定情况说明:1.合同规范定额依据:四方当事人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第二版)2021》《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2015年修编版)》。2.勘察、设计分摊比例:因合同内只约定总的勘察设计金额,需划分各自所占的比例。本次鉴定按《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导则(第二版)2021》的计费标准分别计算勘察和设计的费用,然后计算出各自所占的比例,根据该比例划分出合同金额中各自所占的金额,详见附件1。3.勘察费:勘察工作已完成,因合同纠纷,后续的施工配合工作没有实施,本次鉴定按分摊后的合同金额的95%计算勘察费。4.设计费:各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按《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2015年修编版)》标准计算。本案设计工作已到施工图阶段,并完成了两版的施工图设计,因合同纠纷,后续的施工图继续优化调整及施工配合阶段的工作未进行,本次鉴定施工图阶段的己完工作量按上述劳动定额中该阶段的比例乘以90%作为完成的比例,施工配合阶段的工作量比例不予计算。六、鉴定结论:经造价评估鉴定,广大公司已完成涉及(设计)工程量相应的价款:292554.88元;地质公司已完成勘探工作量相应的价款:55510.93元。
对《造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物流公司质证认为,鉴定机构据以鉴定的、由设计院提交的设计图纸及预算不符合合同要求,设计质量不合格,不宜据此确定其工作量,不宜按90%的工作完成比例进行其工作量对应价款的估价。君兆公司征求意见稿有异议,不予确认;认为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将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比例认定为90%,此认定比例没有依据支持,与合同约定不符。理由如下:一、根据鉴定机构所依据的《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2015年修编版)》第三页:(十一)、定额的各设计阶段工作内容3.施工图设计阶段:从接到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代替初步设计的方案设计起,开始施工图设计直到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全过程。本条明确要求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内容是完成施工图设计和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全过程。本案中广大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处于未完成阶段,根据各方提供证据材料及鉴定资料可知,广大公司提供的第二版施工设计图不符合合同约定,尚未完成设计至符合发包方要求,更加未通过施工图审查。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广大公司亦确认其提交的第二版施工图设计方案仍超过合同约定限定金额达88万元的事实,可见广大公司亦明知自己的施工设计图尚未完成,尚需进一步深化及设计。而通过进一步深化及设计,能否在设计工作10%这一范围内的工作量内,达到消除超额88万元的条件,鉴定机构没有明确是否可以达到,及达到这一条件所需工作量,假如实现这一条件所需工作量达30%或50%或更多的时候,那鉴定机构得出的10%的结论就明显错误。故鉴定机构没有考虑或扣除消除超限额88万元所需的工作量,直接认定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的工作量占比为90%,明显不合理性,也与合同约定不符。二、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4.4.2条,案涉项目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条件如下:(1)承包人按发包人的需求等资料完成勘察、设计方案及优化、深化和初步设计,且勘察设计成果获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暂定勘察设计费的35%。发包完成审核后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2)承包人按发包人的需求、确认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资料完成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编制,且设计成果及预算获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支付暂定勘察设计费的35%。发包人完成审核后2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合同已明确约定,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需求完成勘察、设计方案、经优化、深化且设计成果获发包人审核同意后才能视为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工作完成。本案中,鉴定机构仅依据行业内的计价规则,完全脱离本案事实及证据,将未完成的工作量当作已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鉴定结果中直接明确已完成工作量的比例为90%,存在“以鉴代审”的行为!综上,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认定广大公司及地质公司应得的工程价款。
2023年5月5日,鉴定公司作出《造价鉴定报告》,载明,五、鉴定情况说明:4.设计费:各设计阶段的工作量比例按《全国建筑设计劳动(工日)定额(2015年修编版)》标准计算。本案设计工作已到施工图设计阶段,完成了初版施工图和经优化后二版施工图,因合同纠纷,后续的施工图继续优化调整及施工配合阶段的工作未进行,按上述劳动定额标准施工图设计阶段在整个设计工作所占的比例为52.6%,但该阶段工作未完成,后续优化调整所需的工作量无法参照相关标准计算,本次鉴定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已完工作量按上述劳动定额中该阶段的比例乘以85%作为完成的比例,供法院参考,如经调解各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我司可根据该意见作出相应调整。施工配合阶段的工作量比例不予计算。六、鉴定结论:经造价评估鉴定,广大公司已完成涉及(设计)工程量相应的价款:283715.04元;地质公司已完成勘探工作量相应的价款:55510.93元。
针对《造价鉴定报告》,广大公司质证认为,一、根据设计第二版优化图纸,**物流公司委托广东省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预算审核,审核价为10639344.89元,与中标价9757095.53元相差882249.36元,剩余优化设计量约为9%,因此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完成比例应为52.6%×91%。二、案涉合同是因**物流公司、君兆公司私自解除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施工配合无法完成,其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施工配合费不应扣除,不能按照7.7%×0进行计算施工配合阶段费用。综上,其已完成涉及工程量相应的价款应为320203.73元=336115.44×(20%+19.7%+52.6%×91%+7.7%)。鉴定公司回复:一、首先,差额882249.36元是在第二版施工图的基础上需继续优化的内容涉及的金额,优化的目的是消化掉这个差额,与中标价9757095.53元不是一个概念。其次,882249.36元和9757095.53元的设计费收费标准也不一样,不能直接的按比例计算。二、广大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非己方责任,不应扣除施工配合费。我司只对法院委托内容即已完成部分的工作量进行鉴定。
针对《造价鉴定报告》,**物流公司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及鉴定结论均不予认可:一、地质公司已与其协议约定将勘察成果作为对其的补偿供其使用,其无需再向其支付勘察费用,关于地质公司“已完成勘探工作量相应的价款”事项没有鉴定必要。二、鉴定机构按“分摊后的合同金额的95%”计算勘察费,该比例划分缺乏定额标准依据,也不符合案涉项目场地实际情况。三、广大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及预算不符合合同要求,设计质量不合格,鉴定机构据此认定广大公司已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全部工作、已完成施工图设计阶段85%的工作,该认定与案件事实不符。四、因广大公司提交的设计图纸及预算不符合合同要求,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支付条件,故其无权向其主张支付勘察设计费,鉴定机构据此做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认定其应得勘察设计费的依据。鉴定公司回复:一、**物流公司认为:勘察费没有鉴定必要。回复:我司按照法院委托内容即已完成勘探工作量相应的价款进行鉴定。二、**物流公司认为:按“分摊后的合同金额的95%”计算勘察费缺乏定额标准依据,不符合案涉项目的实际情况。回复:勘察的施工配合工作目前的定额标准没有相应明确的计费标准,无法按定额标准计算,根据专业判断,大致占整个勘察收费的5%,属于推断性意见,供法院参考。三、**物流公司认为:广大公司的设计图纸没达到合同要求,质量不合格,《鉴定报告》的已完成初步设计阶段工作和施工图阶段已完成85%的工作与事实不符。回复:项目的设计工作按先后分为四个阶段:方案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本案设计工作已到施工图设计阶段,关于初步设计阶段工作,现有鉴定材料未明确它的情况,根据以往类似项目分析,存在一些项目的设计是没有初步设计阶段或是初版施工图设计当成是初步设计而最终完成设计工作的情况,《鉴定报告》的意见为推断性意见,供法院参考,如后续当事人补充相关的证据材料或法院判定结果,可作相应调整。施工图阶段完成的比例,因后续未做的施工图继续优化工作无法参照相关标准计算其相应的工作量,根据专业判断大致为85%,属推断性意见,供法院参考,如后续当事人补充相关的证据材料或法院判定结果,可作相应调整。四、**物流公司认为:广大公司完成的设计成果不符合合同要求,《鉴定报告》的金额不能作为广大公司应得勘察设计费的依据。回复:首先,我司只对法院委托内容即已完成部分的工作量进行鉴定。其次,广大公司的设计成果能不能作为支付广大公司设计费的依据,不由我司判断,由法院判决。
针对《造价鉴定报告》,君兆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1.广大公司虽然有花费时间进行设计工作,但其完成的设计图不是有效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不能满足《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条件。2.《鉴定报告》所鉴定的勘察设计费用,是针对无效工作成果所用时间来计算的对应的报酬费用,该鉴定的费用与义务主体应支付的费用金额没有关联性,鉴定金额无法作为义务主体应支付的金额标准供法庭使用。鉴定公司回复:首先,我司只对法院委托内容即已完成部分的工作量进行鉴定。其次,广大公司的设计成果是否有效,能不能作为支付广大公司及地质公司应得勘察设计费的依据,不由我司判断,由法院判决。
五、其他情况
另,地质公司表示,其同意其勘探费用由广大公司在本案中一并主张并收取,之后再由广大公司分配给其。广大公司对此表示同意。**物流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地质公司已经在《合同解除协议书》中明确放弃了勘察费用,广大公司无权就勘察费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属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广大公司、**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签订的案涉《总承包合同》,及**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协议书》,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广大公司认为《合同解除协议书》是**物流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恶意串通所签订,应属无效,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地质公司在《合同解除协议书》上签章同意“乙方成员单位地质公司已完成的勘察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勘察成果,该成果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违约补偿供甲方使用,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但认为《合同解除协议书》是其受蒙骗所签订且内容显示公平,但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自2021年12月25日该协议签订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未有证据证明地质公司在除斥期间内曾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解除协议书》。综上,对广大公司、地质公司的上述意见,法院均不予采纳;广大公司受地质公司委托主张勘察费用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合同解除协议书》对广大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二、广大公司主张的款项,能否获得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合同解除协议书》对广大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一、广大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承包人共同承包案涉工程,君兆公司作为牵头人其权限范围不包括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
1.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广大公司授权君兆公司处理合同解除及解除后的结算事宜。《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本案中,根据《工程总承包实施方案投标文件》的附件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的内容,君兆公司、广大公司、地质公司作为联合体各成员向招标人**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大公司、地质公司授权委托本协议牵头人君兆公司,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参加投标、签署投标资料、提交投标文件,以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案涉合同第3.6条约定,合同所有款项由发包人统一支付至承包人联合体主办方君兆公司;各方同意,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君兆公司(主办方)支付相关款项即已履行完毕相关付款义务,联合体各个主体因工程款引起的纠纷,与发包人无任何法律关系,任何一个主体不得依据本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根据投标文件及案涉合同的内容,均无约定广大公司授权君兆公司处理合同解除及解除后的结算事宜。
2.君兆公司在答辩状及诉讼中,多次明确其主要义务是协调各方工作及根据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未表示其在联合体中的职权范围包括处理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事宜,且未举证证明其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的行为取得了广大公司的授权或追认。
3.从各方的协调沟通过程及来往函件可知,**物流公司系与君兆公司、广大公司、地质公司召开会议协商合同解除及款项结算事宜,且《合同解除协议书》的当事人乙方列明的也是广大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三方;及**物流公司多次函告广大公司合同解除之事。可知,**物流公司知悉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事宜需取得广大公司的同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合同解除协议书》对广大公司无约束力。
关于争议焦点二。**物流公司、君兆公司无需向广大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利息。
一、君兆公司并非案涉合同的发包方、相对方,广大公司依据案涉合同,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要求君兆公司支付设计费,依据不足。联合体成员亦未签订相关文件,约定牵头人君兆公司负有向联合体成员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广大公司要求君兆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利息,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物流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的问题。
首先,案涉合同已解除。根据查明的事实,广大公司已提交的两版设计图的预算金额均超出了案涉合同的限额。在**物流公司多次发函要求包括广大公司在内的联合体承包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设计成果后,广大公司仍未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广大公司认为预算超标的原因在于**物流公司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主张;认为原因还在于君兆公司为获得更多利益制作了更高的预算,但联合体承包中系由联合体成员对**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即无论是由于广大公司或者君兆公司方的原因导致预算超标,超标的结果系由联合体的三方成员连带承担责任。广大公司、君兆公司、地质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经**物流公司多次函告,仍无法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设计成果,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之规定,**物流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且君兆公司、地质公司已与**物流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广大建筑公司也已签收**物流公司要求解约的函件;因此案涉合同已解除。
其次,广大设计公司取得设计费的条件尚未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根据广大公司的申请,法院依法摇珠选定广州诚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鉴定公司,对以下事项进行鉴定:1.广大公司已完成的涉及(设计)工作量对应的价款。2.地质公司已完成勘探工作量相应的价款。广大公司为此支出鉴定费4853元。鉴定公司作出《造价鉴定报告》,载明,鉴定结论:经造价评估鉴定,广大公司已完成涉及(设计)工程量相应的价款:283715.04元;地质公司已完成勘探工作量相应的价款:55510.93元。**物流公司、君兆公司虽均对《造价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造价鉴定报告》的结论予以采信。
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勘察设计费固定总价包干,勘察设计费的35%,在承包人完成勘察、设计方案及优化、深化和初步设计且勘察设计成果取得**物流公司审核同意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35%,在承包人按**物流公司的需求、确认的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等资料完成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编制,且设计成果及预算获**物流公司审核同意后支付;勘察设计费的15%,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剩余勘察设计费,在完成竣工图后,工程完成结算审核且结果经各方确认后支付。广大公司提供的设计图预算不符合合同约定限额,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也没有实现合同目的,因此**物流公司支付设计费的条件尚未成就。
综上,广大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设计费39454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八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18元、鉴定费用4853元,均由原告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关于《总承包合同》及《合同解除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首先,就案涉项目,**物流公司发出招标文件,君兆公司、广大公司、地质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中标,四方之间的《总承包合同》是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应为有效。其次,各方在《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物流公司与君兆公司、地质公司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对上述三方具有法律效力,但广大公司并未参与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故《合同解除协议书》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关于广大公司主张的设计费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首先,《总承包合同》是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的,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其次,根据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勘察设计服务期为30个日历天,还明确了总工期和总金额。地质公司作为勘察单位,广大公司作为设计单位,君兆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均应在此期限内按限额完成任务。但实际上,君兆公司并未在2021年9月7日前提供履约担保,而是在2021年9月16日提供《履约保函》。广大公司于2021年10月、11月提交第一、二版设计施工图,在时间上**,在内容上两版施工图的预算价均超出合同约定限额。广大公司称**物流公司**清空场地及提出高于合同的要求,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系**物流公司的责任导致勘察和设计时间**,且在**物流公司多次发函指出预算价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优化施工图及预算的情况下,直至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届满,广大公司一直未能提交符合合同约定限额的设计施工图。从上述过程可以看出,君兆公司、广大公司均存在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形,**物流公司作为守约方,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君兆公司、地质公司与**物流公司已签订《合同解除协议书》,广大公司已签收**物流公司的解约函,《总承包合同》已经解除。第三,基于联合体承包方存在设计施工图的预算价超出合同约定限额、延迟开具《履约保函》、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特别是广大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预算价超出中标价,而对招标项目所签订的合同不能背离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即各方无法变更《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广大公司提交的设计施工图未获得发包人**物流公司审核同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物流公司并无导致合同解除的过错,也不存在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行为,广大公司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利息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第四,君兆公司存在**开具《履约保函》的违约行为,但当时**物流公司并未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而是同意合同继续履行,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工图预算价超出中标价,广大公司对此存在过错,且在联合体成员未收到20%预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进行设计工作,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君兆公司与广大公司均为承包方联合体成员,并非合同相对方,对联合体内部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君兆公司对广大公司不负有支付设计费的义务。作为联合体牵头方,君兆公司已积极与**物流公司沟通协调,并在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避免损失扩大与**物流公司协商解除合同,广大公司主张君兆公司支付设计费及利息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广大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218元、鉴定费用4853元,均由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56元,由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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