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28民初1258号
原告:湖南省地质勘探院,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南路9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188326722C。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镇塔坪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879881150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地质勘探院与被告贵州天下第一壶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6月15日,原告湖南省地质勘探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省地质勘探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8.00元,减半收取计1904.00元,由原告湖南省地质勘探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